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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严惩价格违法行为

1999-08-02 来源:光明日报 陆彩荣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日电我国将严惩价格违法行为,这是国家计委1999年第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这一处罚规定从今天开始在全国执行。

国家计委负责人指出,当前市场物价总水平20几个月负增长,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扩大内需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国家计委发布实施这一处罚规定,就是要通过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为拉动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这一处罚规定是与价格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性法规,共20条,包括了价格行政处罚的主要方面。在价格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或者压价及牟取暴利等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处罚规定》首次对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乃至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指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供相同服务或者商品,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价格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执照。

《处罚规定》强调了政府调节价格行为的严肃性,并就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法牟取暴利,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违者最高将被处以没收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规定》还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给予2万元至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还指出,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其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并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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